【发稿时间 :2018-06-15作者:副标题:来源: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叶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常规综合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一、医保业务:
序号
业务名称
所需材料
相关表格
1
门诊记录册
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办理不收取复印件)
2
门诊大病登记
社保卡;大病申请单;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医保报销
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复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发票;病史
4
综合减负
减负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综合减负申请表
5
代办医保卡
身份证
6
居民医保参保
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低保证明)
城镇民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7
医保卡设密码
医保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二、劳动保障业务:
8
失业金办理
户口本;身份证;劳动手册;退工单;银行卡(中国、工商、农业、上海、邮局等)
失业登记表、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失业保险待遇登记表
9
就业失业登记证
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高中以上)复印件;二寸证件照两张;如有档案需收取(未拆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劳动力登记表
10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办
户口本;身份证;二寸照片一张(须先做补办登记,三个工作日后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11
失业登记
劳动手册;身份证
失业登记表
12
灵活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登记表
三、计划生育业务:
13
生育联系卡
叶榭镇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14
独生子女光荣证
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本人页);出生证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一寸证件照各一张(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15
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独生证复印件
16
流动人口婚育证验证
四、社保业务
17
自由职业缴费
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本人页);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邮局、工商、农行等)
灵活就业登记表、申字4-1表、授权书
18
自由职业退出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申字4-1表
19
失业人员退休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邮局、工商、农行等)
申字1-1表、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
20
镇保死亡人员丧葬费
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继承人的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继承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继承人的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卡(农行、邮局等)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21
自由职业退休
22
生育保险申领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本市生育的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工商、农业、上海、邮政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五、其他业务
2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宅基地证)复印件、租房合同;房客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双方本人到场;先去村(居)委会核实
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4
退休职工公会报销
身份证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小结、工资卡复印件
25
在职职工公会报销
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一、社会保障
1、办理失业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
办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 号
申办条件:
1、参加本市“城保”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以后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
2、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3、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从事“高空特繁”工种累计满10年。
办事流程:
本人携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退休申请,填写特殊工种退休表,经街镇中心核对信息上报区社保中心审批。
叶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叶榭镇强恕路138号~158号
咨询服务:67800093
投诉电话:57805798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一寸免冠照片 1 张;
4、特殊工种审批表;
5、劳动手册;
6、实名制银行卡折(农行、农商、邮政等)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者当月办理、次月享受
收费标准:
免费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 12:20-16:20
2、办理失业丧劳人员退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办法及办理程序》沪劳就发(1997)60 号
1、男 50 周岁、女 45 周岁,
2、累计缴费满15年(含连续工龄、镇保折算年限)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人携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失业人员退休审批表》,经街镇中心核对信息提交区社保中心审批。
4、丧劳鉴定书;
材料齐全都当月办理、次月享受
3、异地养老人员资格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 号
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居住人员
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镇中心审核认证表信息,并盖章确认当事人是否健在,交申请人反馈退休单位。
1、身份证、
2、退休证、
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材料齐全者当场办结
4、自由职业、失业人员工龄确认及 92 年底前连续工龄信息调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 号;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 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参加工作年月和 92 年底前连续工龄与实际不一致。
经办人按上述【办事依据】和携带的材料,对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办理的事项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1、对于材料齐全,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若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在经办人签名确认后,《核定表》社保经办机构留成一份,另一份由经办人交申请人。
2、对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将全部材料退还,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人全材料后,再次受理。
3、若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经办人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原始档案中可认定工龄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属代管理的,可由档案代管理部门提供加盖其公章的档案复印件)如下:
2、户口本;
3、劳动手册;
4、需确认工龄期间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材料齐全者当场办理,信息次月更改
5、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
(2)、灵活就业新进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养发(2001)53 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未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自由职业人员
本人携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街镇中心提交区社保中心审核。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劳动手册
4、银行卡(工商、农商、农行、上海银行、邮政等)
材料齐全者当月受理、当月办理
(2)、灵活就业转入
已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
(3)、灵活就业转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53 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 号
自由职业人员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被其他各类单位招(录)用、聘用。
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填写相关表格,交区社保中心审核。
(4)、灵活就业启封
自由职业封存人员
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交区社保中心审核。
户口簿
劳动手册
7、失业人员办理退休
(1)、城保失业人员退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2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3号
1、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含92年前连续工龄、镇保、农保转移衔接年限)满15年。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地预缴15年的镇保不能折算至城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全额退回征地单位。
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填写《上海市失业人员退休审批表》和《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由街镇中心核对信息提交区社保中心审核。
2、一寸免冠照片 1 张
3、银行卡(工商、农商、农行、上海银行、邮政等)
材料齐全者当月受理、次月享受
周六至周日
上午 9:00-11:00 下午 13:00-15:30
(2)、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1、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含92年前连续工龄)
2、有92 年前连续工龄的,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5年(不含镇保折算年限),按月缴费满5年,年满50周岁的女性。
4、一寸免冠照片 1 张
(3)、镇保失业人员退休
相关政策
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
累计镇保缴纳满 15 年或办理过征地一次性缴纳小城镇保险
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填写《小城镇社会保险个人养老金申领单》,由街镇中心核对信息提交区社保中心审核。
1、身体证
2、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
二、医疗保障
1、《门诊就医记录》的申领、变更、补发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2)87 号
城保人员(包括离休干部)、个保领取养老金人员、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人保在职人员、居民医保、小城镇门急诊统筹人员
申请人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办理。
1、社保卡或社保卡医疗专用卡
2、身份证
2、上海市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1)、居民医保登记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度阶段的操作说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1、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2、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子女(18 周岁以下)
3、本市户籍 18~20 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复读生
4、本市户籍 18~20 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5、本市户籍的职工老年遗属
6、本市支内、支疆、知青及其配偶,已退休并报入本市户籍,无医疗
7、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无医疗保障的。
1、本市户籍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4、其他有关人员需提供证件:
(1)未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症
(3)因大病医疗辍学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证明
(4)新生儿需提供户口簿及委托人身份官运亨通
(5)复读生需提供借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2)、居民医保缴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 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 号
已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务人员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现金),一年一缴;在校中小学生与在园幼儿由学校和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逾期缴费视作放弃参保;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后,打印收据盖章后交参保人员;学校和托幼机构收费后开具行政事业收据;规定范围内的老年遗嘱、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和享受民政部门特殊救济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1、参保告知单
2、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
承诺时间:
收贯标准:
1、0~18 岁 90 元;
2、19~59 岁 680 元;
3、60~69 岁 500元;
4、70 岁以上 340 元
3、医疗费零星报销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2000)46 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局关于居住在外省市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0)96 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费有关问题通知》沪医保(2001)20 号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医疗费用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和住院费用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在外地发生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同应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镇医保事务所服务点申请办理,选择支付方式,7 个工作日内报销金额存入其银行专用帐户或邮汇。
2、社保卡
3、门急诊病例卡
4、医疗费专用收据
5、相关病史资料
6、医疗保险卡损坏单
材料齐全者当场办法
4、门诊大病登记及撤消登记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0)46 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半医疗管理的补充通知》沪医保(2002)111 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4)109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沪医保(2004)49 号等。
从事自由职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8%缴费的
申请人至就近医保服务点申请登记,领取登记回单
2、社保卡(医疗卡)
2、门诊大病申请单
5、互助帮困人员高额自负医药费用补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 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4)18 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 2005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4)150 号
参加《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
参保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补助,填写申请表并医药费收据。
1、互助帮困卡
3、医疗费原始收据
4、门诊病例卡
5、外省市报销证明、
6、住院还需出院小结及医疗费清单
材料齐全者当月受理、隔月支付
6、互助帮困人员新增、缴费及日常变更
支内、支疆、异地安置、支青、回沪定居人员配偶
参保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参加,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帮困卡并缴费。
1、户口本
3、退休证
4、户口迁出(入)证明
5、工资证明
6、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7、一寸照片一张。
50 元
7、医疗费减负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印发关于对困难群体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医疗费用实施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3)46 号;《市医疗保险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名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职工起什标准以下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3)11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4)126 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操作细则》沪医保(2004)31 号;《上海市医
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的实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5)90 号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在一个医务人员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上年度收一定比例的部分
申请人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减负,填写《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综合减负申请表》,中心核算减免金额后报区医保中心审批,打入卡折。
1、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2、社保卡或医保卡、
3、《申请表》、
三、失业登记
1、个人信息初始化及个人信息修改
个人信息未初始化、个人信息需要修改
当事人持证向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当场办结。
2、户口簿、
3、学历证明
2、申领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 号文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符合规定条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携带所需材料至本人户籍地的街、镇社区事务爱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送区失业部门审批。
1、户口簿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劳动手册)
4、退工证明
5、银行卡(工行、农行、邮政等)
材料齐全者当场受理,15 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者次月发放。
3、办理失业登记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 号
1、年满 16 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当事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填写《失业登记表》。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并纳入地区失业人员的登记系统。
4、一次性申请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 号
经过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办理过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自行组织起来就业,投资入股的股东应出示办妥用工手续的劳动手册,同时提供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劳动手册,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填写“失业人员申领扶持生产资金审批表”,办理申领手续。
4、单位退工单
5、有效的银行存折(上海市邮政储蓄存折)
6、书面申请
材料齐全者当场受理,15 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5、档案查询及转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1997)22 号
本人持相关证件可到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档案所在地及个人相关信息或要求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但不得阅档;单位持相关证件可申请阅档、调档(非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到区职介所调档)。
2、阅档介绍信
3、调档介绍信
4、调档名册
6、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劳动手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 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手动手册〉和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就保资(2004)8号
1、本市城镇户籍;
2、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失、无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关系已转至户籍所属乡、镇或街道)。
符合规定条件办理《劳动手册》的公民,可携带所需材料至本人户籍地的乡、镇或者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1、本人身份证
3、本人二寸证件照两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人人基本情况表》、《劳动力登记表》和《申领表》
7、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申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7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9)17 号
失业人员不具备领取失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 1-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1、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 1 年,生活确有困难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3、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作,连续工作满 1 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人员或农民合同制工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填写《失业人员特殊困难补助审批表》,送区失业保险部门审批。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劳动手册)
4、上海市邮政储蓄存折
5、退工证明
材料齐全都当场受理,15 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次月发放
8、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公民,可携带所需材料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户口簿;
2、身份证;
4、个人书面申请;
5、上海市邮政储蓄存折;
四、求职培训及跨区就业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及咨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劳保技(2004)7号
申办对象:
本市户籍并持有《劳动手册》的失业、协保人员以及持有《求职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等
窗口直接受理
无
当场受理
2、职业介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 号;《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1997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 号令。
具备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
1、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和求职人员的求职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进行有工指导咨询,推荐合格求职人员,介绍临时性的劳务人员;
3、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机会和信息,进行择业指导咨询。
1、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凭《劳动手册》、身份证;
2、在职职工:凭工作证、身份证;
3、尚未领取《劳动手册》的应届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及身份证;
4、上述人员初次进行求职登记时,还需提供一寸证件照片 1 张,以及相关的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求职登记表》。
3、求职登记
具有叶榭街道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的,可进行求职登记
求职者(应聘者)根据招职信息岗位于登记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之间得到用人单位或居委会的电话通知,拼按用人单位所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后等面试结果。
1、求职者提供登记所需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簿、劳动手册、本人近期免冠 1 寸照片一张);
2、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证书、就业愿望和就业意向;
3、填写求职登记表、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
4、备案并建立好档案及时推荐招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材料。
收费材料:
4、用人单位招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4 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各类用人单位。
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招聘登记表》,并签署“网上办事承诺书”。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原件);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3、单位介绍信;
4、单位公章;
5、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6、招用人员简章。
5、开具职业培训补贴推荐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19 号
叶榭镇户籍的参加职业培训,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失业、协保、农富、非正规从业人员、在职、外来夫嫂(无业)、外来夫嫂(在职)等]
申请人到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当场办结
1、失业、协保、农富、非正规从业人员、50~55周岁女性农富等人员,凭身份证、劳动手册、培训学员报到通知单;
2、在职人员凭身份证、培训学员报到通知单、社保缴费凭证;
3、外来夫嫂(无业)、外来夫嫂(在职)人员,凭身份证、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培训学员报到通知单。
6、跨区就业补贴申领
《关于进一步促进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 号文
户籍在本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征地劳动力,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非农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2 倍。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填写《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申请表》,每月 8 号前进行初审,上报区职介所,区职介所在每月 10 号前进行复审。
3、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月工资证明
5、工资单
6、有效的银行存折(上海市邮政储蓄存折)
7、征地工人员需农转非相关证明
材料齐全者当场办理,送区职介审核,10 日前当月月底发放、10 日后下月月底发放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
1、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 号
1、依法登记结婚;
2、本市户籍;
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条例规定条件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街道受理、审核、发证。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
3、双方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5、双方一寸免冠照1张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 号
《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公民
符合条件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街道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和填写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6、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证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领取《光荣证》条件,方可换领本市《光荣证》。换证时,不受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条件的限制。
符合条件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街道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领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